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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
二、自然科学奖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公民。
(一)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和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要求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至少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正面引用或者应用,并得到国内外同行的肯定评价和认同。
(二)自然科学奖候选人条件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三)评定等级和标准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自然科学奖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系统性、科学意识或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1.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发明奖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一)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或已获得发明专利,或经检索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或虽公开发表,但未公开使用的。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而言。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技术发明奖候选人条件
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候选组织应当拥有该项技术发明的所有权。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三)评定等级和标准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重大科技进步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但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二)科技进步奖候选条件
1.科技进步奖(除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普著作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人。特殊情况下,如有充分证明,授奖人数可按完成单位数乘以二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5人。
2.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著除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有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区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选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对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3.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科技专著的编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软科学研究项目:在研究方法手段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性,影响和意义大,已评审一年以上,研究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已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科技专著:对学科的发展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的贡献和推动作用,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在收集丰富资料数据总结为理论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在科技资料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上有创新、有特色,公开出版两年以上,图书质量优良。
(三)评定等级和标准
1.技术开发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
(1)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除软科学研究、科技专著外)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已被国家或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显著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影响较大,有一定创造性,已被省内决策或管理部门应用,研究成果居国内先进水平,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技专著
达到国际上同类菱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接近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处国内同类著作的依靠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一)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2.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
3.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二)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一等奖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特殊情况下,如有充分证明,授奖单位数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可按授奖单位乘以二确定,但最多不超过20人。
(三)评定等级和标准
1.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的项目
(1)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或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或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或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它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项目:
(1)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大的创新,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较大的创新,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省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湖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在湖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湖北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